數據已成為國家基礎性戰略資源和重要生產要素,隨著企業系統中匯聚的數據資源不斷豐富,面臨的數據安全問題與挑戰也日益增加。同時,《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相繼實施,數據安全監管趨嚴,安全合規要求持續增強。在數據價值的形成過程中,數據流通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當前數據流通的方式主要包括政府部門或企業的數據公開、數據交易等。然而,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發布,涉及用戶隱私的數據難以直接在各個機構之間流通。此外,許多機構出于商業競爭的目的,可能并不愿意直接將原始數據傳輸給其他機構。目前較多應用的場景是如何使多個機構以隱私保護的方式對數據進行聯合利用,即每個機構均貢獻數據并且得到數據分析的結果。而使某個機構通過“租賃”的方式挖掘其他機構數據中蘊含的價值,促進數據價值的充分形成,一種數據流通的新方式——數據租賃應運而出。
數據租賃使數據租賃方能夠通過付費的、隱私保護的以及可審計的方式,利用數據出租方的數據完成預先約定好的計算任務(如機器學習模型訓練),并獲得計算結果,即通過“租賃”數據獲得價值。根據隱私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基于秘密共享的數據租賃技術,使分散在各個機構的數據能夠通過“租賃”的方式更好地流通,從而促進數據價值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