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生效日期:2023-08-29
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天翼云”或“乙方”)按照本《天翼云安全與加速服務等級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約定的服務標準向用戶(又稱“甲方”)提供安全與加速服務。
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其各云省分公司共同作為上述協議的乙方,乙方通過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的各省分公司或其各省分公司的代理商向甲方提供的服務,與甲方簽約及開具發票的單位為天翼云科技有限公司對應的省分公司。
安全與加速部分
第一條 定義
1.1 服務周期:一個自然月為一個服務周期,如甲方當月實際使用服務時間不滿一個自然月,服務周期總分鐘數按一個自然月計算。
1.2 服務周期總分鐘數:按照服務周期內的總天數×24(小時)×60(分鐘)計算。
1.3 5XX:HTTP狀態碼中的一類,該類狀態碼表示因某種原因請求失敗。
1.4 失敗請求:因安全與加速系統原因導致的域名返回的5XX的請求和因為安全與加速服務故障導致的用戶正常請求未能到達安全與加速服務器端的請求視為失敗請求。因安全與加速服務故障導致的用戶正常請求未能到達安全與加速服務器端的失敗請求,將通過故障前7天內用戶域名的平均請求數計算。
1.5 有效的總請求:用戶天翼云賬號下所有安全與加速服務器端接收到的所有請求視為有效的總請求。
1.6 每5分鐘錯誤率:每5分鐘錯誤率=每5分鐘失敗請求數/每5分鐘有效總請求數×100%。
1.7 服務不可用時間:安全與加速在連續的10分鐘或更長時間出現每5分鐘錯誤率大于0.05%的情況,方計為服務不可用時間。
1.8 服務不可用分鐘數:服務周期內服務不可用時間累計分鐘數之和。
1.9 服務可用性:安全與加速服務可用性按服務周期統計,統計對象為某一天翼云賬戶下的所有開啟安全與加速服務的域名(月請求量小于100萬的域名除外),并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服務可用性=(服務周期總分鐘數-服務不可用分鐘數)/服務周期總分鐘數×100%。
第二條 服務承諾
2.1 乙方承諾安全與加速服務可用性不低于99.90%,如安全與加速服務未達到上述可用性承諾,甲方可以根據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獲得賠償。
2.2 以下原因導致的服務不可用時間,不計入服務不可用分鐘數,乙方不承擔責任、不進行賠償:
2.2.1 乙方預先通知甲方后進行系統維護所引起的,包括割接、維修、升級和模擬故障演練;
2.2.2 任何乙方所屬設備以外的網絡、設備故障或配置調整引起的;
2.2.3 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應用程序或數據信息受到黑客攻擊而引起的;
(2)甲方維護不當或保密不當致使數據、口令、密碼等丟失或泄漏所引起的;
(3)甲方自行升級操作系統所引起的;
(4)甲方的應用程序或安裝活動所引起的;
(5)甲方的疏忽或由客戶授權的操作所引起的;
(6)甲方未遵循天翼云產品使用文檔或使用建議引起的;
(7)甲方的服務器故障引起的;
(8)甲方要求進行安全與加速節點的調試所引起的;
(9)乙方按甲方更改后的信息進行調試時,因信息配置不合理引起的;
2.2.4 不可抗力引起的;
2.2.5 其他非乙方原因所造成的不可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安全與加速或源站問題導致的不可用。
第三條 服務賠償
3.1 如果乙方在一個服務周期內未能滿足第二條中的服務可用性承諾的,乙方承諾對甲方進行違約賠償,甲方每月獲得的賠償服務時長的最高限額為服務周期總分鐘數,具體賠償標準如下:
服務可用性:<99.9%
賠償服務時長:服務不可用分鐘數的2倍時長
3.2 賠償申請時限
甲方可以在每月第五個工作日后對上個月未達到服務可用性承諾的情形提出賠償申請。賠償申請應當在未達到服務可用性承諾的情形發生當月之后的兩個月內提出。甲方在前述申請時限內未提出賠償申請,或者超出申請時限提出賠償申請的,均視為甲方放棄相應賠償,相關賠償申請不予受理。
零信任服務部分
第一條 定義
1.1 服務周期:一個自然月為一個服務周期,如甲方當月實際使用服務時間不滿一個自然月,服務周期總分鐘數按一個自然月計算。
1.2 服務周期總分鐘數:按照服務周期內的總天數×24(小時)×60(分鐘)計算。
1.3 服務不可用
調用本服務時,由服務器返回的服務器內部錯誤請求。在1分鐘里面調用服務全部返回為錯誤請求,則為服務不可用。
1.4 服務不可用分鐘數
服務周期內零信任服務不可用的分鐘數之和。零信任服務將每一分鐘視為一個采樣點,統計服務周期內零信任服務不可用的采樣點個數之和,即為服務不可用分鐘數之和。
1.5 服務可用性
零信任服務可用性按服務周期統計,統計對象為某一天翼云賬戶下的所有開啟零信任服務的應用,并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服務可用性 = ((服務周期總分鐘數 - 服務不可用分鐘數) / 服務周期總分鐘數) × 100%。
第二條 服務承諾
2.1 乙方承諾零信任服務可用性不低于99.90%,如零信任服務未達到上述可用性承諾,甲方可以根據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獲得賠償。
2.2 以下原因導致的服務不可用時間,不計入服務不可用分鐘數,乙方不承擔責任、不進行賠償:
2.2.1 乙方預先通知甲方后進行系統維護所引起的,包括割接、維修、升級和模擬故障演練;
2.2.2 任何乙方所屬設備以外的網絡、設備故障或配置調整引起的;
2.2.3 由于網絡運營商嚴重故障導致的服務不可用或服務不達標的情況;
2.2.4 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應用程序或數據信息受到黑客攻擊而引起的;
(2)甲方維護不當或保密不當致使數據、口令、密碼等丟失或泄漏所引起的;
(3)甲方自行升級操作系統所引起的;
(4)甲方的應用程序或安裝活動所引起的;
(5)甲方的疏忽或由客戶授權的操作所引起的;
(6)甲方未遵循天翼云產品使用文檔或使用建議引起的;
(7)甲方的服務器故障引起的;
(8)甲方要求進行零信任服務節點的調試所引起的;
(9)乙方按甲方更改后的信息進行調試時,因信息配置不合理引起的;
(10)由于甲方違反任何天翼云產品條款引起的服務不可用或服務不達標的情況;
(11)由于甲方不付費或是欠款導致的服務不可用或服務不達標的情況;
(12)由于甲方或甲方的最終用戶對天翼云提供的服務造成安全威脅或存在欺詐或者違法行為而導致的服務不可用或服務不達標的情況;
2.2.5 由于甲方未按規定或者違法使用天翼云產品引發的服務不可用或服務不達標的情況;
2.2.6 不可抗力引起的;
2.2.7 其他非乙方原因所造成的不可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或源站問題導致的不可用;
2.2.8 屬于相關法律法規、相關協議、相關規則或天翼云單獨發布的相關規則、說明等中所述的天翼云可以免責、免除賠償責任等的情況。
第三條 服務賠償
3.1 如果乙方在一個服務周期內未能滿足第二條中的服務可用性承諾的,乙方承諾對甲方進行違約賠償,甲方每月獲得的賠償服務時長的最高限額為服務周期總分鐘數,具體賠償標準如下:
服務可用性:<99.9%
賠償服務時長:服務不可用分鐘數的2倍時長
3.2 賠償申請時限
甲方可以在每月第五個工作日后對上個月未達到服務可用性承諾的情形提出賠償申請。賠償申請應當在未達到服務可用性承諾的情形發生當月之后的兩個月內提出。甲方在前述申請時限內未提出賠償申請,或者超出申請時限提出賠償申請的,均視為甲方放棄相應賠償,相關賠償申請不予受理。
邊緣接入服務
第一條定義
1.1 服務周期:一個自然月為一個服務周期,如甲方當月實際使用服務時間不滿一個自然月,服務周期總分鐘數按一個自然月計算。
1.2 服務周期總分鐘數:按照服務周期內的總天數×24(小時)×60(分鐘)計算。
1.3 SESSION_OK:邊緣接入服務的請求正常服務的狀態碼。
1.4 失敗請求:因邊緣接入服務原因導致的域名返回的非SESSION_OK的請求和因邊緣接入服務故障導致的用戶正常請求未能到達邊緣接入服務器端的請求視為失敗請求。因邊緣接入服務故障導致的用戶正常請求未能到達邊緣接入服務器端的失敗請求,將通過故障前7天內用戶域名的平均請求數計算
1.5 每5分鐘錯誤率:每5分鐘錯誤率=每5分鐘失敗請求數/每5分鐘總請求數×100%。
1.6 服務不可用時間:邊緣接入服務在連續的10分鐘或更長時間出現每5分鐘錯誤率大于0.05%的情況,方計為服務不可用時間。
1.7 服務不可用分鐘數:服務周期內服務不可用時間累計分鐘數之和。
1.8 服務可用性:邊緣接入服務可用性按服務周期統計,統計對象為某一天翼云賬戶下的所有開啟邊緣接入服務的域名(月請求量小于10萬的域名除外),并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服務可用性=(服務周期總分鐘數-服務不可用分鐘數)/服務周期總分鐘數×100%。
第二條服務承諾
2.1 乙方承諾邊緣接入服務可用性不低于99.90%,如邊緣接入服務未達到上述可用性承諾,甲方可以根據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獲得賠償。
2.2 以下原因導致的服務不可用時間,不計入服務不可用分鐘數,乙方不承擔責任、不進行賠償:
2.2.1 乙方預先通知甲方后進行系統維護所引起的,包括割接、維修、升級和模擬故障演練;
2.2.2 任何乙方所屬設備以外的網絡、設備故障或配置調整引起的;
2.2.3 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應用程序或數據信息受到黑客攻擊而引起的;
(2)甲方維護不當或保密不當致使數據、口令、密碼等丟失或泄漏所引起的;
(3)甲方自行升級操作系統所引起的;
(4)甲方的應用程序或安裝活動所引起的;
(5)甲方的疏忽或由客戶授權的操作所引起的;
(6)甲方未遵循天翼云產品使用文檔或使用建議引起的;
(7)甲方的服務器故障引起的;
(8)甲方要求進行邊緣接入服務節點的調試所引起的;
(9)乙方按甲方更改后的信息進行調試時,因信息配置不合理引起的;
2.2.4 不可抗力引起的;
2.2.5 其他非乙方原因所造成的不可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邊緣接入服務或源站問題導致的不可用。
第三條服務賠償
3.1 如果乙方在一個服務周期內未能滿足第二條中的服務可用性承諾的,乙方承諾對甲方進行違約賠償,甲方每月獲得的賠償服務時長的最高限額為服務周期總分鐘數,具體賠償標準如下:
服務可用性:<99.9%
賠償服務時長:服務不可用分鐘數的2倍時長
3.2 賠償申請時限
甲方可以在每月第五個工作日后對上個月未達到服務可用性承諾的情形提出賠償申請。賠償申請應當在未達到服務可用性承諾的情形發生當月之后的兩個月內提出。甲方在前述申請時限內未提出賠償申請,或者超出申請時限提出賠償申請的,均視為甲方放棄相應賠償,相關賠償申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