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時間:2023-09-18
第一條 定義
1.1服務周期:一個自然月為一個服務周期,如客戶當月實際使用服務時間不滿一個自然月,服務周期總分鐘數按一個自然月計算;
1.2服務周期總分鐘數:按照服務周期內的總天數×24(小時)×60(分鐘)計算。
失敗請求;
1.3 有效的總請求:客戶某一天翼云賬號下爬蟲管理平臺服務器端接收到的所有請求視為有效的總請求;
1.4 錯誤率:錯誤率=(每分鐘失敗請求數/每分鐘有效總請求數)x100%
1.5 服務不可用:指在服務周期內,某一天翼云賬戶所開啟的爬蟲管理平臺服務在連續的5分鐘或更長時間不可用,則計入不可用時間,低于5分鐘的不可用時長不計算在服務不可用時間內。不可用時間不包括日常系統維護時間、由用戶原因、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暫停或終止、第三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導致的不可用時間。按以下公式計算:
服務不可用分鐘數:服務周期內累計故障事件的持續時間分鐘數之和。
1.6服務可用性計算公式:
服務可用性=((服務周期總分鐘數-服務不可用分鐘數)/服務周期總分鐘數)x100%
第二條 服務承諾
2.1天翼云公司承諾爬蟲管理平臺服務可用性不低于99.9%,如未達到上述可用性承諾,客戶可以根據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獲得賠償。
2.2以下原因導致的服務不可用時間,不計入服務不可用分鐘數,云公司不承擔責任、不進行賠償:
2.2.1云公司預先通知客戶進行系統維護所引起的,包括割接、維修、升級和模擬故障演練;
2.2.2任何云公司所屬設備以外的網絡、設備故障或配置調整引起的;
2.2.3因客戶原因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戶的應用程序或數據信息受到黑客攻擊而引起的;
(2)客戶維護不當或保密不當致使數據、口令、密碼等丟失或泄漏所引起的;
(3)客戶自行升級操作系統所引起的;
(4)客戶的應用程序或安裝活動所引起的;
(5)客戶的疏忽或由客戶授權的操作所引起的;
(6)客戶未遵循天翼云產品使用文檔或使用建議引起的;
(7)客戶的服務器故障引起的;
(8)客戶要求進行加速節點的調試所引起的;
(9)云公司按客戶更改后的信息進行調試時,因信息配置不合理引起的;
2.2.4不可抗力引起的;
2.2.5其他非云公司原因所造成的不可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網站或源站問題導致的不可用。
第三條 服務賠償
3.1如果天翼云公司在一個服務周期內未能滿足第二條中的服務可用性承諾的,云公司承諾對客戶進行違約賠償,客戶每月獲得的賠償服務時長的最高限額為服務周期總分鐘數,具體賠償標準如下:
服務可用性:<99.9%
賠償服務時長:服務不可用分鐘數的2倍時長
3.2賠償申請時限
客戶可以在每月第五個工作日后對上個月未達到服務可用性承諾的情形提出賠償申請。賠償申請應當在未達到服務可用性承諾的情形發生當月之后的兩個月內提出。客戶在前述申請時限內未提出賠償申請,或者超出申請時限提出賠償申請的,均視為客戶放棄相應賠償,相關賠償申請不予受理。
第四條 其他
天翼云有權對本SLA條款作出修改。如本SLA條款有任何修改,天翼云將提前30天以網站公示。如您不同意天翼云對SLA所做的修改,您有權停止使用爬蟲管理平臺,如您繼續使用爬蟲管理平臺,則視為您接受修改后的S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