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生效日期:2021-11-11
《云專線(福建)服務協議》由用戶(“甲方”)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乙方”)共同簽訂。乙方按照本協議的約定,通過天翼云官網平臺(網址:www.daliqc.cn)向甲方提供在福建云專享業務的線上訂購及管理服務,福建云專線的電路服務由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或當地下屬機構向甲方提供服務,甲方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使用本服務。
根據甲方通信業務使用的需要,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款和條件向甲方提供電路通信服務業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互相信賴,有償使用,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定義
1.1“電路”:乙方利用自身傳輸線路,通過在終端設備之間的連接媒介,建立信號和信息的傳輸通道,電路是本合同項下“電路服務”的承載體。
1.2 “電路服務”:通過在終端設備之間利用電路,提供各等級的數據傳輸服務,并提供電路運行維護服務。
1.3“一站式服務”:通過一個受理點完成業務涉及的電路服務業務辦理,如:業務咨詢、受理、開通、收費以及故障受理等。
1.4“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經電信網絡的骨干層、接入層到甲方端設備的網絡集成。
1.5“一次性費用”:電路服務開通過程中需要的相關費用,如:手續費、安裝調測費等,以及為滿足甲方特殊需求采購設備或完成工程而發生的設備費及或工程費。
1.6“月服務費”:按月收取的電路服務費。
1.7“網絡割接”:因工程施工、網絡建設等原因,對現有的傳輸干線及相關系統進行必要的修改、調整、搬遷和改造等活動。
1.8“速率”:甲方終端(不含)到數字集線器或園區交換機之間的線路和設備能支持的最大信息傳送能力,是在理想網絡條件下可能達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實際使用的網絡帶寬是動態變化的,實際速率取決于骨干帶寬、接入帶寬和甲方所訪問的內容提供商的帶寬,乙方對達到最高速率的時間段和時間比例不做承諾。
第二條服務內容
2.1 乙方提供福建云專線電路服務。
2.2甲方有新的電路服務業務需求時,應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雙方就一次性費用達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可根據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向乙方書面提交新的蓋有甲方公章或授權部門章的電路服務需求單。經乙方審核無誤后向按本協議3.2.3條約定的時限甲方提供新的電路服務。
第三條雙方權利和義務
3.1甲方權利和義務
3.1.1作為乙方的集團客戶,享受乙方為集團客戶提供的一站式服務。
3.1.2在開通和使用電路服務業務過程中出現的技術性問題,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當地下屬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員進行申告。
3.1.3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本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電路服務,不得用于從事損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未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電路服務以任何方式給其他第三方(不包括本合同項下甲方下屬機構)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約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3.1.4應保證連接到電路上的有關通信設備全部符合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并取得進網許可證。
3.1.5應按時足額繳納電路服務的一次性費用和電路月服務費。
3.1.7應派專人負責做好入網的各項準備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入網前期的組織、協調工作。
(2)無償提供機房,并做好接入設備及機房內安裝場地的準備。
(3)負責協調所在樓宇的物業使其允許乙方進樓實施工程或提供線路接入,并承擔協調物業涉及的相關費用。
(4)保證相關機構、人員、物業等入網各方配合乙方的進網調測工作。
(5)調配和預留所在建筑物內配線室至機房的通信線路。
(6)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穩定電源,供乙方設備使用,并承擔設備的用電費用。
3.1.8應承擔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電路服務遲延提供的責任。如出現該情況的,將視為乙方已按時提供電路服務。
3.1.9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在電路及設備上加裝其他各種設備及裝置。
3.1.10應積極配合乙方對電路的日常維護、檢測等工作,并負責其機房線路設備側電路的維護管理。
3.1.11甲方下屬機構使用電路服務的(甲方下屬機構的名稱、賬號、地址,甲方應保證甲方下屬機構依據本合同約定使用電路服務,并就甲方下屬機構使用電路服務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對電路服務的使用及付費等行為)向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3.1.12 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享受電路服務,并對所涉電路及乙方設備負有保管責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電路或乙方設備損壞的,須照價賠償。
3.2乙方權利和義務
3.2.1視甲方為乙方的集團客戶,提供端到端的綜合性信息服務,并為甲方提供電路服務業務的咨詢、組網建議等服務。
3.2.2負責依據甲方開通通知進行電路服務的開通。
3.2.3在資源具備,且甲方辦理完畢相關業務受理手續并支付一次性費用后,向甲方提供電路服務業務。
3.2.4 由于乙方端口、線路資源暫未具備等原因無法及時開通電路服務的,不視為乙方違約,但乙方應通知甲方并協調相關部門盡快開通電路服務。
3.2.5在甲方給予必要的協助和配合下,依據相關規程和規范以及本合同約定提供電路維護服務,并及時修復通信障礙,保證通信暢通。
3.2.6乙方所提供電路維護服務的責任界面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公布的維護規程確定。具體以甲方機房的設備為界,設備以外線路側由乙方提供維護管理服務 ,另一側(設備側)由甲方負責維護管理。
3.2.7因技術、設備或國家政策因素等原因有權對電信業務的服務功能、操作方法、計費方式、計費模式、業務號碼等作出修改、調整。
3.2.8對所投資的電路和設備擁有所有權。
第四條電路服務的開通
4.1電路服務開通是指甲乙雙方商定的接口點外側間的電路全程測通,并以最晚一端開通為準。乙方不負責甲方客戶端網絡設備的調測。
4.2電路服務開通后,乙方或乙方下屬機構向甲方提供業務竣工單。
4.2.1甲方應當在收到業務竣工單后的五日內驗收核實,電路服務確已根據本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電信業務規定開通的,由甲方在業務竣工單上蓋章確認或由甲方指定代表在業務竣工單上簽字確認。電路服務實際使用人為甲方下屬機構的,由甲方下屬機構在業務竣工單上蓋章確認或由甲方下屬機構指定代表在業務竣工單上簽字確認。電路服務實際開通日,以乙方或乙方當地下屬機構與開通地點的甲方或甲方當地下屬機構代表簽字或蓋章確認的日期為準。
4.2.2若甲方在收到業務竣工單后 五日內未簽字或蓋章確認、也未書面提出異議的,視為乙方已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電信業務規定開通電路服務, 業務竣工單載明的實際開通日期為電路服務的實際開通日。
4.2.3如甲方在收到業務竣工單后未按約定時限驗收或提出不使用電路服務的,甲方應承擔本合同約定的一次性費用。
4.3乙方自實際開通日起開始計收電路月服務費。
第五條終止服務
5.1甲方終止電路服務時,應至少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月服務費的時間(“終止服務時間”)以甲方向乙方發出的終止服務通知載明的時間為準(該時限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終止服務通知后的三十日)。如果甲方的終止服務通知中載明的時間少于三十日,則終止服務時間為乙方收到甲方終止服務通知的第三十一日。
5.2甲方終止服務的,應按照本合同第6.3.3 條約定支付相應的月服務費。
第六條費用及支付
6.1電路服務費包括一次性費用和月服務費兩部分(一次性費用和月服務費的標準資費及甲乙雙方達成的優惠資費見附件二),本協議項下費用均為含稅價。
6.2一次性費用:甲方根據乙方的一次性費用預收費通知單繳納一次性費用。前述費用為預收費用。待電路服務開通后,以實際發生的費用為準進行決算。若決算費用與預收費用有差異,則根據決算通知單進行調整。
6.3月服務費:甲方應在業務開通之前向乙方繳納一次性費用。
第七條服務質量
7.1雙方承諾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履行本合同,維護雙方權益。
7.2乙方按國家電信主管部門頒布的電信服務標準和電路質量要求,保證電路服務暢通。
7.3若本合同履行期間,國家頒布新的法律法規和服務標準,則自新的法律法規和服務標準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規和服務標準執行。
7.4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服務,負責故障處理。
7.4.1乙方為甲方提供客戶故障受理熱線服務,受理并處理甲方全程端到端的故障申告。
7.5 由于甲方自備設備故障或甲方操作不當造成的電路故障,甲方自行承擔責任,并賠償乙方由此遭受的損失。
7.6因乙方施工、網絡割接等原因影響電路服務的正常使用的,乙方應當提前通知甲方,并且盡快消除故障、恢復通信線路,甲方要給予協助和配合。
7.7如乙方因國防需要、政府指令、網絡維護、網絡調整、網絡安全等因素在網絡上對服務進行更改或變動,乙方應當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應予配合。
7.8雙方同意建立聯系制度,加強日常情況溝通,及時處理影響通信質量的問題。
第八條保密
8.1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而得知的與對方業務有關的資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乙方向其關聯公司提供或披露與甲方業務有關的資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第九條違約責任
9.1在滿足開通條件的情況下,如確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規定的開通時限內開通電路服務,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9.2無論本合同其他條款是否有相反約定,乙方對因本合同項下行為而導致的甲方可得利益損失、商 業信譽損失以及數據丟失或損壞等其他損失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0.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0.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將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任何一方均有權請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爭議的事項做出裁決。
10.3仲裁或訴訟進行過程中,雙方將繼續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訴訟的其它部分。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及免責
11.1如由于戰爭、騷亂、恐怖主義、自然災害、國家法律法規或規章變動、網絡安全、網絡無法覆蓋、停電、通信線路被人為破壞,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有關義務時,受影響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在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如因此導致合同不能或者沒有必要繼續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
11.2如政府管理部門提出要求的,乙方將暫停或終止提供相應服務,且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時候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而不從根本上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時,本合同的其它條款不受影響。
12.2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甲乙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變更或修改本合同。
12.3本合同各條標題僅為提示之用,應以條文內容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12.4未得到對方的書面許可,一方均不得以廣告或在公共場合使用或摹仿對方的商業名稱、商標、圖案、服務標志、符號、代碼、型號或縮寫,任何一方均不得聲稱對對方的商業名稱、商標、圖案、服務標志、符號、代碼、型號或縮寫擁有所有權。
12.5本合同的任何內容不應被視為或解釋為雙方之間具有合資、合伙、代理關系。
12.6本合同替代此前雙方所有關于本合同事項的口頭或書面的紀要、備忘錄、協議、合同。